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科技创新、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统筹管理,健全激励创新的项目管理机制,探索建立专家实名推荐的非共识项目筛选机制;合理设置科技项目申报条件,不得将职称、论文、奖项等作为申报的限制性条件;扩大项目经费包干制和负面清单管理范围;创新经费监督管理方式,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