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区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活动。
新型研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向和项目;
(二)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其拥有的专项经费等财政性资金;
(三)在机构设置、运行管理、人员聘用等方面采取灵活的体制机制;
(四)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五)在承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享受相关政策等方面,享有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同等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