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第十八条有效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结合自身优势,面向科技前沿和产业需求,强化有组织科研,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融通创新,推动原始创新。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科研院所建设一流科研机构,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在经费使用、人员聘用、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绩效考核、机构设置、科研立项、设备采购、成果处置等方面扩大自主权。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