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第十六条有效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国有企业考核评价机制,将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