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激励、服务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

完善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培育科技领军企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和支持。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攻关任务,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基础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开放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带动产业上中下游企业融通创新。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