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选民小组的职责:

(一)召集选民学习选举法、本细则和有关选举的规定;

(二)召集选民提名推荐、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向选区选举工作组汇报选民的意见;

(三)召集选民参加投票选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