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