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三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罚款,并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