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特种设备检测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本条例规定进行检测,出具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

(二)发现安全隐患时,即时告知受检单位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三)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向使用单位宣传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