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使用登记、检验等标志应当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