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第十一条有效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二)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出厂文件、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出厂资料、铭牌等载体上明确整机和重要部件的使用期限。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