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第十条有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二)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的期限、范围和条件;(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四)首次开展许可业务前,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数据电文形式告知(以下简称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五)行政许可范围、单位地址、主要负责人等主要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