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第十二条有效特种设备存在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应当自发现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已生产的不得交付使用,并向社会公告有关产品缺陷情况,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销售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方式消除产品缺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