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机制,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时制止、查处非法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依法调取的计程计价设备、交通监控视频、车载录音录像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记录、采集的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