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在交通枢纽、旅游景点、商业中心、医院、大型宾馆、文化娱乐中心、大型居住区等乘客密集区域和地段,具备划设条件的,应当在道路以外位置划定巡游车专用候客区域;不具备划设条件的,可以在道路适当位置划定巡游车临时停车上下客停车位。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