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客运服务/第三节 网约车客运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网约车运价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约车经营者制定或者调整运价规则应当提前十五日通过其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