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客运服务/第二节 巡游车客运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客运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拒绝载客的行为:(一)空车待租状态下,停车问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二)空车待租状态下,在巡游车专用通道或者泊位拒绝载客的;(三)在经营区域内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的;(四)接受客运服务预约后,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