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客运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拒绝载客的行为:

(一)空车待租状态下,停车问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

(二)空车待租状态下,在巡游车专用通道或者泊位拒绝载客的;

(三)在经营区域内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的;

(四)接受客运服务预约后,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