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三节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并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