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并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