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区土地征收工作的实际,对市和区(含经济功能区)在征地管理体制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土地储备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协助开展土地征收有关事务性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