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特区土地征收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土地征收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水务、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