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未依程序开展征地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批准征地的;
(四)未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的;
(五)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的相关承诺和保障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