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或者出具虚假凭证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