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区(县)人民政府已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足额支付或者提存公证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仍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