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管理、使用、分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补偿费使用情况提出询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答复。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发展实际,按照规定制定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并公布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侵占、私分、截留、拖欠或者违规使用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