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补偿安置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征地社保政策规定,足额筹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并组织做好补贴对象确定和补贴发放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享有征地社保费补贴。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的有培训意愿的农民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扶持被征地的农民就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