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入股或者以留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为被征收土地划拨或者出让的条件,并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