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对留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将留用地建设为经营性物业,形成农村集体资产,并通过运营、租赁等方式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