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补偿安置第三十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对留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将留用地建设为经营性物业,形成农村集体资产,并通过运营、租赁等方式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