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土地手续的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或者涉及占用其他农村集体组织土地的,原则上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无偿返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视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