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征地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行预存制度。申请征收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申请报批前,应当将经测算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至专门账户,并保证专款专用。其中,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应当足额预存至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有关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应当足额预存至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未足额预存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