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征地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公告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和征收范围;(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四)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