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确定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测算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下统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并组织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依法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不同权利主体的,应当明确各权利主体利益,并附各权利主体签名或者盖章。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对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安置方式以及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支付期限等进行约定。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不能到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签订。采取委托方式签订的,负责实施征地的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并留存相关证据。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期限内,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提出处置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风险化解工作。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人口数量以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前一日在册人口数为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