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约,执行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配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三)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设置防盗网等设施时,根据逃生和灭火救援需要预留或者另行设置逃生窗口;

(五)依法履行对儿童、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的监护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