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作出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三)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六)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申请的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筹集的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更新或者改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