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五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居民住宅区内由其管理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因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和维修,需临时占用、挖掘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及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