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文物的拍卖经营活动,由依法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进行。文物拍卖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

文物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销售单位。

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