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文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报批申请书应当写明交换文物的名称、级别、原因、用途和补偿方式,并附交换协议书。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