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第三十七条有效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文物的,应当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修复、复制、拓印馆藏文物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对馆藏珍贵濒危文物、材质脆弱文物的保护修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