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文物的,应当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文物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对馆藏珍贵濒危文物、材质脆弱文物的保护修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