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得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