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必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监督实施,并组织做好测绘、登记、摄像、文字记录和档案制作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