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具有特殊价值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特殊保护机制,对具有特殊价值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行名录管理,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险情严重、具有重要价值的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优先保护机制,实行名录管理,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