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企业等,参与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修缮、日常养护、安全防护、环境整治等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