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企业等,参与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修缮、日常养护、安全防护、环境整治等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