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一)挖砂、采石、取土;

(二)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涂画、张贴;

(三)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依法划设的管制空域擅自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