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定。

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