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