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水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活动。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开展节水教育,培养学生节水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节水的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洗浴中心、宾馆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水宣传标识、标语,宣传节水知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