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节水科学技术创新和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引导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研发推广,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鼓励用水单位建设、改造数字化平台,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水效智能化管控、管网漏损监测等,提高用水效率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