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节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机关事务管理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节水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引导村民、居民节约用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