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节水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