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调蓄和处理回用设施,采取雨污分流、渗透路面、地表水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