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矿坑(井)水、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与配置体系,统筹推进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设施建设和提质改造,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