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矿坑(井)水、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与配置体系,统筹推进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设施建设和提质改造,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率。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